积极探索“苏州模式” 全力推进古城保护

【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7-05-24阅读次数:17504  】

                                                                 平龙根
      2012年9月原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合并为姑苏区并成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成为全国首个且唯一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设立保护区的城区,并承担着古城保护中先行先试的任务。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姑苏区全区上下思想统一、目标明确,全力推进以古城保护为重点的城区各项工作,并积极探索古城保护的“苏州模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认真回顾总结30多年来特别是姑苏区、保护区成立三年多来苏州古城保护的实践,并进行梳理、归纳和提升,对于继续深入推进苏州古城保护工作、完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先行先试任务,同样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着眼长远,着力构建“顶层设计”的决策机制
      自1982年苏州被国务院命名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已历经30多年。30多年来,苏州古城保护先后经历了以街坊改造为重点的前期摸索、以历史街区保护性修复为重点的先行试点、以古建老宅保护修缮为重点的分批推进和姑苏区、保护区成立以后的全面推进阶段。由“摸着石头过河”到古城保护的顶层设计,从一房、一街的保护实践到整体保护的深入探索,正是古城保护的决策机制保证了古城保护的稳步推进。一是顶级专家参与。30多年来,苏州古城保护经历了五轮大的规划修编,每轮规划修编都请周干峙、罗哲文、阮仪三等国家级古城保护专家领衔或把关,请国家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权威部门和机构具体指导,使苏州古城保护的规划修编既具有国际视野又能总揽国内全局,既具有权威性又兼有可操作性。并注重长期、中期、短期规划的衔接,注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操作的连续性,使苏州古城保护有规可依;二是顶级制度保障。古城保护,面临保护和使用、需要和可能等一系列矛盾,没有现成的路子可走。30多年来,除认真执行城市规划、古建筑保护等法律法规外,苏州先后出台了《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以明确苏州古城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以细化具体技术规范指标,《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解决古城范围内房屋不灭失情况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以协调古城风貌保护与消防保护规范要求之间的矛盾、《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意见》及目标责任实施方案以落实古城保护与管理的责任,并先后明确了土地征收、资金扶持、考核奖惩等一系列政策,使苏州古城保护有章可循;三是顶级领导挂帅。成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长任组长,变分管领导抓为两个“一把手”亲自抓,并设置古城保护专门机构。专门成立“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区党工委书记兼任姑苏区委书记,一个机构,两套牌子,既是一级政府,又是保护区管委会,解决了市、区两级古城保护的组织领导问题。召开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推进大会,提出做好整体保护、产业转型、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三篇文章”和当好苏州古城保护守护者、建设者、传承人的三项职能,进行古城保护的整体谋划。这样的“顶层设计”都是为了切实解决古城保护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制度掣肘的探索之举。2016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这是苏州在现有的20多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性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精心打造的“升级版”的保护法规,苏州古城保护的“顶层设计”必将迈开新的一步。
      二、稳步推进,着力构建分级分类的保护机制
      历经2500多年岁月沧桑的苏州古城,历史文化遗存众多。在面广量大、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如何既积极又稳妥地推进古城保护,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实践中,苏州着力形成分级分类的保护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1.按照保护等级分级。即按照文物保护建筑、控制保护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进行分级,其中文物保护建筑又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等级进行分级。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古城区计有121处文保建筑、232处控保建筑及大量的一般历史建筑,大多为年久失修的明清时期的建筑。保护过程中,首先进行调查统计和分级挂牌,尔后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条例》和《古建筑保护条例》的要求,分期分批展开保护性修复工作。多年来,已结合历史街区保护性修复和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修缮和保护了一大批文保建筑和控保建筑,如山塘历史街区的玉涵堂、五人墓、山东会馆门墙,平江历史街区的潘宅、丁宅等,其中玉涵堂已由修复前的市级文保建筑升格为省级文保建筑。苏州还在古城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性修复中,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按照不同的区域实施分级保护,既不搞“一刀切”,又不搞“同质化”,减少了盲目性。
       2.按照建筑质量分类。单体建筑的保护与古城整体的保护息息相关。近年来,一些地方古城保护中大拆大建之风屡禁不止,专家呼吁反对“假古董”之声不绝于耳。实践中,苏州遵循“保护风貌、修旧存旧、有机更新、延年益寿”的原则,在按照保护等级分级保护古建筑的基础上,又按建筑质量进行分类处置。第一类是保护。即对质量较好的建筑,实行“绝对保护”措施且加强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原真性和完整性;第二类是改善。即对布局风貌较好的建筑,在对其进行结构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不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尽量通过加固而不是拆除重建来维护该建筑的历史信息。同时对外立面进行墙面整治、门窗修补并对建筑内部设施进行完善与更新,以改善其建筑质量;第三类是整饬。即对区域内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按照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进行整饬,主要是通过改变屋顶形式与墙面外饰等措施达到与区域传统风貌相协调的效果;第四类是更新。即对区域内体量、风貌严重不协调的一般建筑和违章搭建,根据规划进行更新重建,并结合更新方案尽量保留部分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四种建筑处置方式严格控制一定的比例,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看、质量鉴定、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从而确保了风貌保护与合理使用的有机统一。
       3.按照文化遗存分工。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是苏州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苏州古城区域内现有沧浪亭、狮子林、留园、拙政园、网狮园、环秀山庄、艺圃、耦园和山塘河/街、云岩寺塔、平江路、全晋会馆、盘门等大运河申遗点段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并有一大批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还有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遗存资源十分丰富。对于这些文化遗存的保护,苏州市、区两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有着十分明确的分工,且在市、区两级分别设有申遗办和遗产部专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专家领衔,社会参与”的基本格局。尤其是随着苏州作为大运河沿线唯一以古城概念申遗的城市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更是对苏州实践的检验和肯定。目前,市、区两级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品牌化的要求,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苏州古城文化遗存的保护机制正在不断完善和强化。
      三、统筹协调,着力构建效益兼顾的投入机制
如何正确处理保护与使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是古城保护实践中不可回避、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苏州古城保护中,始终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形成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筹兼顾的投入机制。
       1.十分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理清古城保护中政府职能与市场运作的界限。凡属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重大项目建设,由政府统筹,组成项目公司,资金封闭运作。凡商业性项目则进入市场进行运作,政府进行监管。30多年来,无论是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及健身步道建设、轨道交通建设还是“苏州名人馆”等“三馆”建设、大运河苏州点段申遗等重大工程,都是政府主导或委托国企实施的。自2015年起,又设立苏州古城保护专项基金,市财政每年专门设置2亿元用于古城保护,另外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引导古城内产业转型升级。由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保证古城保护项目推进的同时,形成了大量的优质资产,应该说是几个效益兼而有之。与此同时,市政府对承担古城保护主体责任的姑苏区、保护区逐步淡化GDP考核的内容,增加了古城保护与管理的要求,发挥了正确的导向作用。
       2.十分重视增强实施主体的“造血”功能。古城保护投入大、周期长,仅靠政府投入还是远远不够的,为确保古城保护的持续投入和科学发展,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投入、经营和管理,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如苏州东方水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进行环城河旅游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苏州文旅集团主要承担苏州文化旅游资源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同时,市政府及时研究下发了《苏州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不但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古城保护的积极性,先后修复了山塘雕花楼、鲍传德义庄祠、袁学澜故居、葑湄草堂等一批控保建筑,弥补了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集聚社会智慧,提升了保护水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更是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通过评选古城保护优秀案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措施,采取政府采购、以奖代投等方法,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收到了“双赢”的效果。通过一系列政策引导和实践操作,逐步变政府“输血”式投入为实施主体自我“造血”,苏州古城保护逐步进入“政府主导、公司运作、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良好发展轨道。
       3.十分重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增值”潜力。认识决定态度,思路决定出路。在古城保护实践中,苏州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始终坚持“先挖掘再规划”,通过挖掘让历史文化资源转变为历史文化旅游品牌,在产生良好文化效益的同时,也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带来了良好的“倍增效应”。提出“城市即旅游,旅游即城市”、“文旅融合发展”的全域旅游理念,在抓好传统旅游项目的同时,推出了苏州古城文化旅游项目,带动了苏州古城整体品质的提升。各古典园林先后推出了“虎丘庙会”、“留园寻梦”吴文化特色游、网狮园夜游等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彰显了各自的历史文化底蕴,旅游收入稳步增长。2015年,苏州全市实现旅游总收入1800多亿元,成为苏州古城区的支柱产业之一。由白居易任苏州刺史时开凿、距今已有近1200年历史的山塘历史街区,近年来通过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被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和“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吸引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国内外游客纷至沓来,旅游收入从零起步,目前每年在3000万元左右,更形成了相当可观的“无形资产”。山塘街从文化资源向旅游品牌转变的做法得到了“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荐组委会”各位专家的一致肯定。
      四、把握导向,着力构建目标明确的评价机制
      根据国务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在苏州古城保护实践中,十分重视把握导向,着力构建目标明确的评价机制,以求得事半功倍之效。
       1.注重保护古城风貌的完整性。1986年,苏州在“全面保护古城风貌”方针的指导下,提出了“全面保护古城、重点规划建设现代化新区”的古城保护方针,确定了“一城、两线、三片”(护城河以内14.2平方公里的苏州古城,山塘街、上塘街,虎丘片、留园片和寒山寺片)的重点保护范围;1996年,又进一步划定了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街4个历史街区及若干历史地段和传统风貌地区;2003年,又增加了阊门历史街区和39个历史地段及拟恢复的历史河道,并首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纳入保护体系;2007年,又增加了历史文化环境的保护内容,提出了按照三个层次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建立三级保护体系的具体要求;2013年7月编制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根据苏州新一轮区划调整的实际情况,又扩大了保护范围,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对策。从总体规划的控制到单体建筑的把控,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到严格执法,从“一体两翼”的构思到“一核四城”的战略,集中体现了古城保护的“苏州智慧”和“苏州力量”,从而使历经沧桑的苏州古城千年传承的城址格局未变,“东方水城”的基本特质未变,粉墙黛瓦的传统风貌未变,从根本上避免了破坏性的保护和保护中的破坏,确保了古城风貌的完整性。
       2.注重保护古城产业的合理性。历史上,苏州古城范围内主要是居住和服务业功能。但随着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的价值取向,苏州古城内划地建厂、破墙开店,工业制造业遍地开花,上个世纪下半叶苏州工业产品的“四大名旦”(孔雀电视机、香雪海冰箱、春花吸尘器和长城电扇)的生产基地大多位于古城区,甚至还有一些化工企业位于古城区,苏州古城的产业结构极不合理。为保护古城,苏州在研究古城空间布局规划的同时,同步研究制定产业调整规划,加快“退二进三”步伐,将传统工业企业转移至苏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将引进的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苏州工业园区。这样做,既为古城保护腾出了空间,又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苏州古城内主要是商贸服务业、旅游休闲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传统工艺产业等,古城的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与此同时,以古城为依托,以苏州古城这块“金字招牌”吸引人才,招商引资,苏州经济的综合排名持续上升,已成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走出了一条古城保护与产业转型升级互相促进的新路子。
       3.注重保护古城生活的延续性。古城要保护,群众生活要改善,这是一对十分尖锐的矛盾。多年来,苏州在古城保护中,十分注重基础设施的投入,重视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先后投入巨资,实施了街坊改造、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城区改厕工程和桃花坞、虎丘综合改造等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不但保护了古城风貌,更重要的是留住了古城区的原住民,留下了“老苏州”的生活形态,做到了“活态保护”。“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成为活生生的日常生活场景,成为苏州古城另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古城居民也从古城保护中感受到了“获得感”,形成了积极配合、支持古城保护的良好氛围。
      所谓“模式”,是指从实践经验中经过抽象和升华提炼出来的核心知识体系,是对解决某一类问题具有参考价值的方式方法。一个好的模式的指导,有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有助于推动工作任务的完成。但是模式不能简单地重复,一个好的模式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目前,苏州古城保护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怎样更快更好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怎样布局更加合理的产业形态,怎样形成更加完备的责任体系,怎样做到更高层次的“多轨合一”、怎样确保更高水平的建管衔接等,都亟待研究解决。古城保护“苏州模式”的探索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对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瞄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这一目标,不断进行新的实践和探索,使古城保护的“苏州模式”不断完善,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