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姑苏区古城居民住宅修复补偿专项资金的建议

【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7-07-27阅读次数:19509  】

提案号(015

 

 

城市需要更新,不更新就会衰落,但城市更新的前提不能摒弃历史,而要在历史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创新。古城保护、改造及建设中既要保留其历史文化特色,又能满足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件很难平衡的问题。

姑苏区作为国家历史文化保护示范区,承担着保护与发展的责任。目前,姑苏区主要承担的苏州老居民的居住任务,而作为古城的核心,许多房子已经破烂不堪,一些古街古巷已经由于过度承担城市的运营功能,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所谓的古宅很多都存在着合租群组现象,条件稍好点姑苏区原住居民都逐步在搬出姑苏区,留在姑苏区居民普遍年龄偏大,也无力修缮古宅建筑。

改善古城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又要保护古城的历史风貌,这一项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为此,我建议政府尽快设立古城古宅居民住宅修复补偿专项资金,科学改善姑苏区古城居民的居住环境。

建议姑苏区向苏州市政府申请设立这个资金,市政府应在每年市级财政中拨出专款,作为古城保护补偿资金。姑苏区财政也相应予以配套,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包括企业界、慈善界的各类捐款,用于此项目。

古城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鼓励姑苏区的原住居民,为改善自身居住条件而修复古宅予以资金补贴。前提是不改变整体结构,不搭建违章建筑,外观整体风格符合苏州古城风貌,内部修旧如新,经过前期审批,事后审核后进行部分贴补。

2、鼓励区内的苏州老居民按政府的规划要求,翻建重建自家住宅,但外观、面积、布局、严格按原来房子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予以部分资金贴补。

3、针对姑苏区的群租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凡原住居民的古宅房产取消群租,或交政府统一成立的国资公司进行租赁管理,政府可用补偿资金帮其修缮房屋。

4、凡原住居民对古宅中的牌坊、门楼、古井、过街楼、过河廊道等景观修旧如旧工程,补偿资金给予补贴;

5、对古宅中的古树进行认定,对古树的居民对其保护的费用予以贴补。

只有通过补偿机制,鼓励古城居民形成保护和修复古宅的意识,推动古城古宅的全民修复工程,形成古城保护新机制、新方法,政府与居民齐心协力,把古城保护做出特色。

 

 

 

 

关于政协姑苏区二届一次会议第015

政协提案的答复

郑炜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设立古城居民住宅修复补偿专项资金”的建议提案收悉,对您提出设立补偿专项资金,鼓励保护区居民修复古建老宅、翻建自有住宅、禁止古宅群租等意见,为我们进行古城区历史住宅和民居保护,提升古城宜居环境提供了宝贵思路,现答复如下:

一、古城区居民住宅修缮保护工作现状

姑苏区、保护区成立以来,致力于古城保护与发展,在《姑苏区、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十三五”规划》中即提出: 继续实施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强化组织领导、深化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重点打造古建修缮利用的典范项目,完善功能、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在文化、旅游、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利用制度化、常态化的收购或修缮政策,对符合要求迁出古城的居民和商铺实施鼓励”等导向意见。为此,市、区两级积极主动开展对具有苏州典型历史文化特色的古建老宅的保护修缮工作,根据古建老宅的历史文化内涵、社会影响、保护利用条件等,按照轻重缓急、以点带面、分期分片实施的原则,对大量古建老宅进行了修缮保护工作。

经调查,姑苏区现有国家级文保建筑14处,省级文保建筑24处,市级文保建筑78处,共计116处,其中姑苏区直管公房55处。市级控保建筑247处,由产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管理。2003年起,市区公房管理部门就已经对辖区内直管公房的文保建筑和控保建筑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修缮,先后对三茅观巷26号沈宅、双林巷33号吴梅故居、东北街128号灵迹司庙等古建老宅进行了保护修缮。2011年起,政府部门首选14处老宅进行保护修缮,建筑面积约60520平方米,涉及居民约550户。2013年又选取了49个点进行古建老宅的保护修缮工程二期项目。与此同时,出台了《市区古建老宅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意见》,解决了古建老宅修缮工程中搬迁、安置、土地出让等一系列问题。

2016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市级财政安排了总额6亿元的古城保护专项资金,于2015-2017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古城基础设施维护、业态提至升级、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等补助。根据目前的古城保护项目安排,将对武安会馆、舒巷38号、曹沧洲祠、陶氏宅院(桃园)、新乐里8号王宅、庙堂巷范宅、庙堂巷26号片区古宅和西支家巷5号沈宅等历史名人故居及其遗存建筑进行征收或修缮,计划投资超过3亿元。

三区合并前,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实施了老新村改造、老街坊改造和改厕工程。三区合并后,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每年出资7000万元,由区住建、区市容市政局和名城保护集团共同实施了零星整治工程,对小区道路和绿化、老街古巷与河道以及群众反映的焦点区域进行维护和修复。上述工程对古城居民住宅修复作出了一定贡献。

二、多措并举,提升古城宜居环境

今年将围绕“实施古城复兴战略,打造历史文化保护示范区”这一目标,以保护为前提、民生为根本,继续推进古建老宅的修缮保护,探索建立传统民居保护相关制度,集中精力做好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的文章,提升古城宜居环境。

一是借机构改革契机,增强部门和基层组织在古城保护中的作用。以保护区古城保护委员会成立为契机,强化古城保护部门和片区在古城保护方面的职能。在古保部门内部新增项目发展职能,围绕保护、利用和发展的关系,积极主动开展在保护利用、产权、民居修缮等政策方面的研究,探索在民居修缮补偿方面设立和利用专项资金的途径和具体措施。探索发挥五大片区内各基层组织在古城保护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及项目后效益评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古城保护项目相关内容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发挥基层组织在属地管理中的优势,为补偿机制的落地提供支持。

二是加快古城保护立法,建立古宅民居保护和保护补偿制度。《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是古城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20167月,市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9月拟定立法工作计划,委托名城保护研究院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2016年下半年组织各部门、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多次召开座谈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20161110日,姑苏区将《条例(草案)》提交市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法制办对条例提出了审核意见。201732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了解,对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安排三次审议,争取年内能通过。目前市人大有关工委正在征求市各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传统民居保护和补偿机制的设立,草案中提出“应当制定传统民居保护制度,确定和公布传统民居保护名录”,“鼓励利用传统民居,对外开展经营性服务”,“建立历史城区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资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方式,对单位和个人因政府进行历史城区保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或者政策补偿;保护责任人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和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修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和直管公房使用权人积极配合政府征收活动或者预约式搬迁的,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前款所述补偿、补助费用纳入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建立多元化的保护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等建议内容。对现有古建老宅中存在的公房转租、群居、群租等行为,我们也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设置禁止性规定,明确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古建老宅群租、群居情况的治理。

三是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古宅民居修复保护程序和标准。姑苏区已经开始实施对小区道路与绿化、老街古巷、河道及群众反映的焦点区域进行维护修复的零星整治工程,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这些零星整治工程,结合区“六大工程”中的平江片区房屋收储项目、老旧区域环境改善提升工程和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开展对古城古宅民居的修复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古宅民居修复中的补偿资金使用程序,逐步明确修复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补贴比例、审批程序和资金申报主体、申报程序等。

目前姑苏区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院为共建单位,在古城保护工作中实施紧密型合作,今年将逐步增强实用性标准、技术规范的研究,将古建老宅修缮、提升宜居环境纳入年度课题研究。对古城古宅民居保护修缮从产权人(含使用人)、设计施工、管理等不同视角,分基本准则、实施程序、传统民居特征、修复与保养、生活功能完善、街景管理等方面,对古城区传统民居自主保护与更新提出实用型的技术标准导则,为古城保护有机更新提供支撑。

四是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方式,打造修复补偿资金投入支撑体系。目前市级财政安排总额6亿元的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分三年实施古城保护重点项目,武安会馆、舒巷38号、曹沧洲祠、陶氏宅院(桃园)、新乐里8号王宅、庙堂巷范宅、庙堂巷26号片区古宅和西支家巷5号沈宅等古宅修缮保护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我部门将在用准用活6亿元古城保护资金的基础上,依托全国唯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示范区的独特优势,积极向上争取市级财政对我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在古宅民居修复方面投入的额度和年限。并加快在民宿旅游等本身有经济来源的领域开展探索,鼓励通过入股融资、出让经营权、收益权众筹等方式进行社会资金筹集的尝试,加强对古城保护资金在古宅民居修复、提升宜居环境方面的投入。

古城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系统工程,我部门将立足完善古城保护的机制体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整合古城保护各方面资源,为探索古城保护模式积累经验,凝聚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古城保护发展中来。

非常感谢您对古城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给予支持。

 

               

                   苏州市姑苏区古城保护委员会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古城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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