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几点建议
政协双塔街道工委 陈志岚
苏州是有着2500余年的文化历史名城,古树名木作为活的文物与园林古城相得益彰,成为苏州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姑苏区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有971株。其中古树一级178株,二级793株。近年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就古树名木的保护、普查和增补、落实养护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经费等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工作令人肯定。针对古树名木的长效化、科学化养护管理,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对2002年3月12日起实行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第四条中“县级市”改为宪法所指的“不设区的市”。理由:1.如今的县级市与改革开放之初的县级市相比其功能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很多县级市的行政区域内已同时拥有诸多功能的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及其它功能的经济区,同时如今县级市的领导配备、经济总量、产业结构等都与最初相比发生显著提升。因此建议将“县级市”改为“不设区的市”。
(二)第四条中的(六)应增加“苏州工业园区及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职能”。理由:(六)只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职能,但事实上述两区就规划、绿化、建设、管理具有相应的独立权限,日常管理与市绿化主管部门无明确上下级隶属关系,而且行政区域与市其他区人民政府无重叠,按照现行条例的表述,存在条例管理主管部门的缺位。
(三)第七条(六)“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日常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改为“与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理由:第七条(一)至(五)已将各类单位描述清楚,如(六)再将“责任单位”加入,会出现表述重复或责任主体不清的情况。
(四)第九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管理”改为“主管部门负责所有权归已所有的古树名木专业养护管理及所有权不归已所有的特别(殊)养护、管理”。理由:1.第四条(一)至(六)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表述中无专业养护职能描述。 2.专业养护的内涵极其广泛,包括专业队伍、专业人才及日常的浇水、治虫、修剪等,均是专业养护的基本工作要求,现行描述与第七条、第八条的责任单位存在明显矛盾,如不修改,则主管部门有义务承担所有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五)第十七条相关处罚金额应该调高基数及上限。理由:2002年3月至今,物价水平、收入水平与条例出台时间相比,已有数倍增幅。同时对第十七条(三)“责令原地补植树木”应作出清晰的描述,是“将原移植树木补植原地”还是其他,执法依据难以界定。(如移走的是大乔木,补植藤本植物是否符合处罚要求)
二、对照条例,明确职责
准确地讲,对分布在古典园林、大专院校、机关和事业单位、城市公共绿地以及重视绿化工作的企业及个人而言,古树名木的保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比较到位,甚至是专业的,但是对散落在老新村绿地,市管公房,部分民企院落内的古树名木或多或少还存在着产权不清,经费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诸多问题。在现状得不到根本改善的前提下,建议由市主管部门彻底管理,即实现从人、财、物、技术等方面的彻底接管。
三、科学评判,抢救有度
就保护而言,所有古树名木都应成为抢救保护对象,就客观而言,古树名木作为活体均有其自身的健康周期及生命周期,生死循环有其规律。对于符合下列特征的古树名木抢救原则应慎重考虑:
(一)主杆内部全无,仅剩外部韧皮部(树皮)是否存在易折断倒伏的危险。如果依靠外部支撑也无法保证其不倒、不断的古树名木即安全隐患不能确保消除的。
(二)仅剩主杆、冠幅全无(如南园的桂花)且是本地的大众品种。
(三)即便抢救后仍无存活希望或存活期极短的树木。
四、因树施策,改善树木地表及地下的生长环境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海绵城市工作的推进,一批新型城市绿化及路面铺装材料相继出现。对至今还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分步解决,彻底改革古树名木的地表及地下生长环境。
(一)对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较密,将现地面材料硬化且不通风透气,渗水的铺装材料换成透水、透气、承压的新型材料。
(二)对土壤板结的古树名木实行更换透水、透气、含营养物的新型基质。
五、精准宣传,精准指导
自2002年3月1日《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人们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我们集中力量,上门对那些落实条例不严格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条例宣传及技术指导;同时借助块上力量建立古树名木周边志愿者队伍,以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古树名木的生长及保护状况。
六、行使职权,谨慎对待古树名木的移植审批
古树名木是活体,自身必须要适合自身生长的良好环境,尤其是地下及地上的生存环境。当出现地下水位长期高位,造成根部腐败或地下土壤被严重污染已导致树木生长不良或濒临死亡的树木。如无特殊的抢救方法可考虑移植,如古树名木长期处于高大树木之下,长期影响其采光、承露,而上层树木又不能移植或重新修剪的情况下可考虑就地移植。